二次金改善後條例 本周立院開審
2010-03-29 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周將審查「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據立委邱毅的提案,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股權,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應命令發動併購的金融機構處分持股、嚴禁取得經營權,且不得持有被併公司3分之1以上董事會席次,以及解任併購方的高階經理人。
當中並規範,在股權釋出期間,併購者的持股,不具有表決權;該條例若修法通過,持有彰銀22.5%的台新金,以及持股金鼎證逾48%的開發金,首當其衝,不過,部分朝野立委和金融圈認為,修法內容具有針對性,是否會闖關成功,充滿變數;金管會對於該條例,則沒有表態。
據立委版本,涉及二次金改的違法或不當併購的情形,有七大態樣,包括:1、公務人員以不法或不當之作為、不作為,協助取得股份;2、提供不法利益,給具有決策權者;3、違反市場法則釋出公股;4、公股代表不當配合行使表決權或消極的不行使。
5、金控或金融機構提供不實資料,申請併購,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被併公司股份;6、公股代表董事或任何董事有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忠實執行業務義務之行為者;7、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公平、公正、透明之不當手段。
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也明訂,併購過程違法或有重大瑕疵,併購或被併購的經營決策者,負有連帶責任,法人代表也必須立即解任。
另外,違法或不當取得股權的金融機構,只要經金管會移送,或是檢調單位起訴,善後處理小組就應命令涉案的高階經理人解職、命令併購者限期處分持股,以回復到取得持股前的狀況,並不得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買進持股。
而且,併購者禁止取得被併公司的經營權、董事會席次不得超過3分之1;在進行上述程序期間,併購者對被併者的持股,不具有表決權。
至於善後小組是由行政院設置,屬於非常態性組織。據了解,被立委盯上案件,包括台新金轉投資彰化銀行的核准及財務監理作業、中信金插旗轉投資兆豐金案、彰銀辦理私募發行特別股的招標過程、中華開發轉投資金鼎證等案件。